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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聯合競買土地中閑置土地的認定問題

發布于:2018/6/14 9:16:24  瀏覽:1053次

    咨詢:一宗土地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競買,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聯合競買人中的一方按照規定進行了開發建設,而另一方因資金問題或其他原因,未能對享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但是,聯合競買人中正常開發建設的一方已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或已投資額達到了該宗土地的三分之一或25%,從總體上看,該宗地不能認定為閑置土地。那么,在此情況下,有以下幾個問題,請幫助答復:一、國土資源部門能否對取得該宗地的聯合競買人中未按規定開發建設的一方的土地進行閑置土地認定?二、如果不能對其認定為閑置土地,那么,對其造成土地閑置的行為如何處理?
  

    回復:你好!   
    一、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53號)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是以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為完整認定對象的,認定時既不能將多個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地塊建設情況拼合起來考察,也不能將單個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地塊分割考察。
    二、對于雖未形成閑置土地,但未按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的,應認定為違約行為。土地出讓或受讓人,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自然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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