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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發布于:2018/3/27 14:25:06 瀏覽:1069次
近日,省環境保護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建設廳聯合印發了《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污染地塊通俗來說是指關停搬遷企業受污染的原址用地,若開發利用不當,可能會給建設用地的環境安全帶來隱患。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務。為切實加強我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建設用地環境安全,在充分調研和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意見的基礎上,省環保廳會同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省建設廳研究制定了《暫行辦法》。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一是有機銜接。《暫行辦法》既全面貫徹國家在污染地塊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舉措,環保部《管理辦法》、《土壤法(草案)》的相關內容,《暫行辦法》都有體現;又充分繼承我省前些年試點中好的做法,體現浙江特色;更注重圍繞實現“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的目標,突出可操作、能落地。 二是厘清職責。《暫行辦法》明確了環保、經信、規劃、國土資源等四個職能部門的分工,有利于形成權責統一、權界清晰、齊抓共管、運行高效的部門聯動監管機制。 三是理順程序!稌盒修k法》細化了污染地塊的名錄建立、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和效果評估等各個環節上,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管理部門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為環境監管提供了依據。 三、《暫行辦法》確定的監督管理流程是怎樣的? 分為五個步驟:建立名錄、地塊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移出名錄。 第一步、建立名錄。環保部門根據經信部門提供的關停搬遷企業名單和自身掌握的有關情況,結合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責任人)信息,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并書面通知責任人開展地塊污染調查。 第二步、地塊調查。責任人在6個月內完成調查,報送環保部門。對超過國家有關篩選值的,環保部門將其列入污染地塊名錄,書面通知責任人后續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等要求;對未超過的,環保部門書面通知責任人,可直接作為建設用地。 第三步、風險評估。責任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權收儲或供應前,完成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論證是否需修復以及修復目標。經評估認定不需修復的,環保部門將其移出污染地塊名錄,可作為相應用途的建設用地;對需治理修復的,環保部門書面通知責任人并抄送規劃、國土資源部門。 第四步、治理修復。責任人需編制治理修復方案、開展治理修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并按方案實施治理修復工程。治理修復需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妥善防治二次污染。完工后,責任人還需委托進行效果評估,未達到修復目標的,應繼續修復直至達標。 第五步、移出名錄。對經效果評估合格的,責任人提請環保部門將該地塊移出污染地塊名錄,環保部門書面通知責任人并抄送規劃、國土資源部門。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讀人:韓立,聯系方式:0571-28172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