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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水商品房一修再修直到過保,開發商要擔責維修但無需賠償發布于:2018/10/16 20:53:42 瀏覽:999次
案情
2007年11月6日,為提高生活質量,原告王先生與被告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數年積蓄加貸款預購了該公司開發建設的某別墅小區內別墅一套。2009年6月20日,王先生終于領取了房屋。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后,王先生一家搬進了別墅。 然而好景不長,2011年別墅內多墻面開始出現滲水痕跡,同年9月30日,王先生向小區物業公司進行了報修。2014年10月8日,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對房屋多處滲水處進行維修,并對滲水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由開發商對滲水處一次性支付賠償款9000元并對滲水處進行維修的調解協議。2015年9月6日,王先生對房屋滲水相關處重新進行了裝修。哪知數月后,再次出現更大面積的滲水,導致房屋主臥發霉嚴重、無法入住,王先生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維修和賠償因滲水造成的各項損失50000余元。 開發商是否應再次賠償和維修呢? 在原告初次起訴的案件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一、被告某地產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王先生9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某地產公司在2015年5月1日前對原告名下房屋四層主臥的東墻以及主臥的西南角漏水處進行外墻維修并維修完畢;三、原告在本案主張的訴訟請求一次性解決,雙方再無其他爭議,原告不得再就本案中所涉漏水處對被告某地產公司進行索賠。法院亦出具民事調解書對此調解協議進行了確認。 在此次原告起訴的案件中,雙方一致確認:被告已經履行了上次達成的調解協議,支付了賠償款,并維修了房屋;此次發生的滲水處與上次調解的滲水處一致。故依據上述調解書,原告已經放棄了賠償的權利,所以無權就上述案件所涉漏水處向被告進行索賠。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履行中,雙方經協調,后被告于2015年7月完成了對房屋進行了維修。原告于2015年9月對房屋裝修后,短短數月,房屋原滲水處再次發生滲水。本案中,被告應對房屋進行維修,系基于對前次維修質量的保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對位于原告名下房屋的四層主臥東墻、三層客廳東墻以及四層主臥東墻與吊頂的銜接處進行防水維修并維修完畢;
二、駁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