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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三定”方案十大看點

發布于:2018/9/13 15:06:31  瀏覽:1382次

來源:微信公眾號“土言土語”

     2018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建自然資源部。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職責將整合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后的自然資源部主要職責為: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履行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等。

 

  自然資源部到底會有哪些具體職能、具體內設機構有哪些、有多少人員編制呢?5個月之后,中辦、國辦印發《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明確了自然資源部的“三定”。

 

一、關于職能配置

 

《規定》明確: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規定》強調自然資源部要強化職能轉變。自然資源部要落實中央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筒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同時,《規定》明確了自然資源部20個方面的主要職責(詳見《規定》第三條)。

 

二、關于內設機構設置

 

《規定》明確自然資源部內設辦公廳、綜合司等27個司局,具體為:

1.辦公廳,

2.綜合司,

3.法規司,

4.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

5.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6.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

7.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

8.國土空間規劃局,

9.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

10.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11.耕地保護監督司,

12.地質勘查管理司,

13.礦業權管理司,

14.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

15.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

16.海域海島管理司,

17.海洋預警監測司,

18. 國土測繪司,

19.地理信息管理司

20.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

21.執法局,

22.科技發展司,

23.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

24.財務與資金運用司,

25.人事司,

26. 機關黨委,

27.離退休干部局。

 

自然資源部設下列派出機構

一是根據中央授權,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北京局、沈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擔對所轄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二是陜西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實行由自然資源部與所在地省政府雙重領導以自然資源部為主的管理體制。

三是自然資源部在北海、東海、南海3個海區分別設立派出機構

 

三、關于人員編制

 

自然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69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50名)。設部長1名(兼任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副部長4名(其中1名副部長兼任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專職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9名(含總規劃師2名、總工程師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3名)。

 

自然資源部派駐地方的9個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北京局、沈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行政編制33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4名(9個督察局按1正2副配備,對應的37個被督察單位各配備督察專員1名)。


陜西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及自然資源部在北海、東海、南海3個海區派出機構,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四、幾個關注點

 

(一)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要求自然資源部履行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此次《規定》進行了具體明確:

 

一是在主要職責中具體細化為:(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二是在機構設置上,專門設立了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明確其職責是: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這些職能都是以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身份進行管理,有點類似于原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資產處職能以及地用處、市場處、地價處的少部分職能(原土地利用司的其他職能,根據農業農村部“三定”方案,原屬于土地利用司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劃歸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其余職能留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當然管理的自然資源資產類型范圍更寬,還增加了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資產核算、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等職能。明確由該司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即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初次配置職責。

 

按理說,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應當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但似乎礦產資源資產有所例外,在自然資源部三定方案中將“組織實施,管理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職責明確給了礦業權管理司


 

(二)關于規劃職能整合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要求自然資源部整合原國土資源部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此次《規定》也給出了相應的答案:

 

一是在主要職責中明確:(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二是在內設機構設置上,專門設置國土空間規劃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兩個司局,具體負責整合后的規劃管理職責。兩個司局的規劃職責有所不同:

 

國土空間規劃局偏重于相對宏觀的空間規劃體系建立和監督實施,原國土資源部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職責應當都整合在該局。具體職責包括: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國家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職責相對于國土空間規劃局則要微觀一些,包括原國土資源部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農用地轉用管理(原規劃司、耕保司部分職責)、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等整合在該司。具體職責包括: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監督實施。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要求自然資源部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此次《規定》進行了具體明確:

 

一是在主要職責中明確:(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二是專門設置了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兩個司局分別承擔調查和登記工作,相當于原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拆分為兩個司局。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包括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國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包括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承擔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四)關于耕地保護職能

 

《規定》在自然資源保護中特別突出了耕地保護,明確設立專門的耕地保護監督司,具體職責包括: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耕地保護監督司的職責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專注于耕地保護的司局,基本上相當于是將原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職責中的農用地轉用管理職能劃入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土地整理復墾劃入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后的剩余職能,另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職責從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劃定明確為耕地保護監督司職責。

 

(五)關于土地整理復墾整治職責

 

《方案》對于土地整理復墾、土地整治的職責究竟歸屬自然資源部還是農業農村部并不很清楚,《規定》明確這一職責仍歸屬自然資源部,并在整合原耕地保護司、地質環境司、海洋局等相關職能基礎上,強化生態修復,設立了專門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具體職責包括: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地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六)關于土地利用與宅基地管理職責


原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土地供應和資產處置職能,即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劃入新成立的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農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職責明確給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其余職能保留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其具體職責為: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并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臺,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農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職責,包括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職責明確給了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其具體職責為: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起草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及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農房利用。


(七)關于礦產資源管理職能

 

關于礦產資源管理,《規定》明確設立地質勘查管理司、礦業權管理司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三個專業司承擔相應職能,各司具體職責如下:

 

地質勘查管理司。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釆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原勘查司職能中的油氣礦業權管理劃入礦業權管理司;原地質環境司的地質災害防治等職能劃入地質勘查管理司,其他職能分別劃入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等。)

 

礦業權管理司。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管理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并指導全國探礦權、釆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釆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釆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八)關于海洋資源管理

 

《規定》明確設立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海域海島管理司、海洋預警監測司和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等三個半司承擔相應職責,具體如下:

 

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擬訂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并監督實施。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推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

 

海域海島管理司。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范,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擬訂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

 

海洋預警監測司。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實施。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建設和管理國家全球海洋立體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開展相關海洋權益維護工作,參與資源勘探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等談判與磋商。指導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承擔自然資源領域涉外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九)關于測繪管理

 

《規定》明確設立國土測繪司、地理信息管理司兩個專業司負責測繪管理職責,具體是:

 

國土測繪司。擬訂全國基礎測繪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測繪和全球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審批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

 

地理信息管理司。擬定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志保護,審核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關于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與執法

 

《規定》明確將原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拓展職能為自然資源督查機構,并在自然資源部設立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同時,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北京局、沈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擔對所轄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職責為:完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擬訂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等。指導和監督檢查派駐督察局工作,協調重大及跨督察區域的督察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執法局保留,負責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和執法機構、隊伍、人員建設,具體職責是: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草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指導實施。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國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地方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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