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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管辦法發布于:2018/4/5 11:35:55 瀏覽:924次
為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保障建設用地環境安全,近日,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出臺《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自今年4月27日起施行。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土地使用權人無法確定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喪失能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供應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治理修復工程應嚴格按治理修復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和批復等要求實施。治理修復期間,污染地塊責任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治理修復期間確需外運治理的污染土壤,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建立管理臺賬和轉移聯單制度,每批次記錄轉運時間、數量、去向等信息。污染土壤接受單位,應采取措施對污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切實防治二次污染。 《辦法》強調,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規劃、供應作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名錄、但未能提供有效的環保部門書面通知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進行收回收購或供應。對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或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相關市、縣(市)政府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中國國土資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