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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廳關于印發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5 號)發布于:2020/4/14 11:12:43 瀏覽:1203次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測繪地理信息服務自然資源管理的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是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并對本單位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工作的領導,指導、督促測繪資質單位強化質量意識,持續提高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水平。 第六條 鼓勵測繪資質單位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裝備,提高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效率。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制訂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受理質量投訴、舉報,并依法進行處置。 第八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投訴、舉報,并依法進行處置。 第九條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采用“雙隨機”方式進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隨機抽取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現場執法人員不得少于 2 人,實行掌上執法,并做好檢查記錄。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配合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檢查,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撓、妨礙或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抽查測繪資質單位覆蓋所有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抽查計劃,每年應覆蓋行政區域內所有縣(市、區)。其中每年抽查的綜合測繪項目數量不低于抽查項目總數的 30%。除質量問題舉報監督外,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在一年內不重復檢查同一單位。對于投訴舉報多、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應當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一條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雙隨機”檢查工作方案,制定并下發年度測繪質量檢查計劃; (二)隨機抽取執法人員赴受檢單位開展實地質量檢查; (三)形成受檢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四)召開質量檢查專題會議,審定質量檢查報告。 第十二條 質量監督檢查包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檢查和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檢查兩方面內容。 (一)單位質量管理制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 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2. 質量責任人履職情況; 3. 過程質量控制情況; 4.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二)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項目技術設計與核準情況; 2. 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3. 測繪儀器、設備的檢定和軟件的測試情況; 4. 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情況; 5.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施質量監督檢查工中,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測繪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成果質量檢驗,并取得質量檢驗報告。 第十四條 測繪質量判定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依據單位質量管理制度檢查和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檢查情況綜合判定。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檢查不合格,則測繪質量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活動結束后書面告知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受檢單位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 受檢單位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查結果之日起 15 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并報送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質量復檢,并在 30 日內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依法處理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中記為不良信息。 第二十條 測繪質量檢驗機構在檢驗工作中存在違規操作或弄虛作假,造成檢驗結論不正確的,將依法追究檢驗機構相關責任。質量檢查人員在實施質量檢查工作中,沒有依法履職或故意出具虛假結果的,取消其測繪質量檢查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