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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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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于進一步加強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和監管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11號)

發布于:2019/9/7 21:33:37  瀏覽:1671次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和監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確保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和節約集約、依法依規用地,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耕地保護

(一)牢固樹立依法依規用地意識。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規定及時辦理建設用地、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足額交納相關規稅費,嚴禁未經依法批準用地擅自開工建設。嚴格執行征地拆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墾、建設項目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等加強耕地保護的政策措施和有關規定。

(二)牢固樹立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堅持節約優先、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節約集約用地。項目前期及設計階段,根據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技術指標,優化線位與工程方案比選。施工期間要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規模,合理選址,對臨時用地工程竣工后項目單位要及時組織復墾。

二、加強責任落實

(一)落實政府用地保障屬地責任。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切實擔負起高速公路建設涉及政策處理和征地拆遷工作的責任,依法依規組織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工作,足額、及時兌付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提供無障礙施工環境。要及時協調處理用地保障工作,切實提高用地報批組件質量;負責落實建設單位未能完成的高速公路建設占用耕地補充任務,保障高速公路依法依規用地。

(二)落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保障責任。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用地保障和監管力度,依法依規加強對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合規合法性的監督檢查,負責統籌保障或協調高速公路項目用地計劃指標;負責指導與審查用地前期選址、預審、規劃、農轉用、土地征收報批材料,按審批權限組件上報,跟蹤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情況地拆遷補償標準審核;協調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協調處理征地拆遷政策性問題。

(三)落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管理責任。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爭取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列入國家項目,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切實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做到合理選址、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執行耕地保護政策,不得隨意搭車用地或變更設計,不得隨意調整線路,協助做好用地報批等工作。

(四)落實建設單位用地主體責任。高速公路項目用地必須做到先批后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動工建設。建設單位作為用地主體,要切實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在項目工可階段要主動套合國土調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優化工程設計方案,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高速公路規劃、選址、建設要做到盡可能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及示范區,盡量不占或少占優質耕地,切實履行補充耕地義務;負責及時提供項目用地申報材料,及時依法依規足額繳納和支付用地有關費用;落實工程占用和損毀的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還建和修復;配合地方政府解決涉及征地拆遷補償以及政策處理等問題,按時完成土地專項驗收工作。

三、加強用地服務

(一)加快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土地農轉用征收等審查、報批時,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時審查報批,跟蹤做好與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接工作。

(二)支持實施分段報批。高速公路建設用地申報原則上以項目為單位組織申報材料。對建設項目用地跨設區市的,可根據用地報批組件進度,以設區市為單位分段報批項目用地。

(三)支持先行用地報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支持和爭取符合條件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中橋梁、隧道、特殊地基處理等控制性單體工程,以及受季節影響或與其他工程交叉干擾急需開工的工程向自然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正式用地申報。

四、加強用地管理

(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在高速公路項目立項階段,項目沿線地方政府應承諾重點保障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所需的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做到先補后占。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沿線政府確實無法解決全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根據有關規定可申請使用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指標、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省內調劑補充耕地指標。申請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指標,由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會同當地政府,在每年 3月 10日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由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自然資源廳。

(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價格。申請省內調劑的補充耕地指標、標準農田指標和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價格,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公布的同期價格標準執行。申請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占補平衡指標的價格,按同期國家公布的標準執行。上述所需費用由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將耕地占補平衡有關費用足額列入建設項目投資概算。

(三)強化臨時用地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溝通,控制施工單位使用臨時用地規模,督促施工單位合理選址,原則上臨時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要按規定及時辦理臨時用地報批手續。臨時用地單位即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按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臨時用地復墾義務的監督監管,督促臨時用地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保質保量完成土地復墾義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做好項目臨時用地管理和復墾工作,對不及時完成復墾義務或復墾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條款進行處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臨時用地使用監督檢查,牽頭做好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工作。臨時用地沒有按規定復墾到位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用,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臨時用地復墾不到位的,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土地專項檢查核驗。

五、加強工作協同

(一)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建立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聯動機制,以問題為導向,提升服務保障能力。省級層面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會商,討論解決項目用地有關問題。

(二)強化規劃協調管控。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要統籌安排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障高速公路建設合理用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協同,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統籌安排下,科學編制高速公路專項規劃,優化交通基礎設施布局。

(三)探索征而未用土地復墾。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探索高速公路橋下空間、互通區內建設用地復墾路子,緩解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補充耕地難問題。

本通知自 2019年 10月 8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8月30日

附件:浙自然資規[2019]11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和監管工作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和監管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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