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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廳、人行關于發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監管協議》有關文本樣式的通告(浙自然資規〔2019〕7號)發布于:2019/6/21 12:09:42 瀏覽:2711次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浙江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財綜〔2019〕9號)精神,省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訂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監管協議》等有關文本樣式(詳見附件1-4),現予以發布。 本通告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監管協議樣式.docx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9年6月12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發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監管協議》等有關文本樣式的通告.pdf 政策解讀:《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監管協議等相關文本樣式的通告》 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