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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解讀發布于:2019/4/22 14:43:13 瀏覽:858次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3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閔建平黨組成員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問:重新制定《條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對于規范我省測繪管理工作,推進全省測繪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務院先后制定了《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和《地圖管理條例》,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法規支撐。近年來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積極推進“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為引領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停征了成果使用費用、大力推進工程建設項目綜合測繪等改革;積極探索對測繪市場中存在的低價競爭、違法分包等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新舉措。以上改革和監管舉措需要提供地方性法規支撐。 三是隨著機構改革,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職能已經成為自然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法規需要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服務目標和對象更加明確,工作重心更加突出,即由原來面向全社會的“普適性服務”,轉化為圍繞自然資源“兩統一”職責履行這個中心做好技術保障與支持的同時,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繼續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測繪地理信息保障。 四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日益增長,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測繪地理信息的生產、服務和管理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條例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 五是隨著衛星定位、遙感技術的快速發展,測繪技術與信息技術、網絡技術高度融合,地理信息日益呈現高精度、易采集、易傳輸等特點。目前我省衛星定位導航基準站建設較多,測繪成果應用越來越廣泛、互聯網地圖服務業務持續增長,地理信息安全隱患突出,安全監管面臨嚴峻挑戰,亟須依法加強管理。 六是地理信息資源應用和產業發展促進的規定需要完善。為進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機制、明確責任、促進應用,有必要將我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成功實踐上升到地方立法層面。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應用,目前對于地理信息促進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規定散見于各個政策性文件,需要在法規層面加以規定,鼓勵地理信息科研創新,促進深層次應用,推動產業發展。 問:為什么將法規名稱從“測繪管理條例”更改為“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應用越來越廣,地理信息監管已成為當前測繪活動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對此也作了大量針對性的規定,為此,將法規名稱從“測繪管理條例”更改為“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同時,條例名稱更改也符合機構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要求。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條例》共九章四十二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對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 地圖管理和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條例》中哪些規定體現了我省的創新和特色? 答:我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在地方立法、基礎測繪、測繪成果服務和應用、地理國情監測、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地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和經驗。《條例》將這些成績和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其中體現我省特色和創新的制度主要有:“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關內容、基礎測繪省市縣分級管理和統籌協調、地理國情監測和應用、綜合測繪、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投標管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地理信息產業促進、地圖管理等,特別將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增設為專章表述。 問:《條例》如何落實“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 答:《條例》充分吸收和體現了“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果: 一是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多項測繪中介服務的,鼓勵實行綜合測繪,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一并進行測繪。并且明確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綜合測繪成果應當予以認可,從法規上保障了全面推進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測驗合一”“聯合測繪”改革。 二是《條例》委托下放乙級以下測繪資質受理審查、測繪作業證核發、永久性測量標志拆建審批、向社會公開地圖的審核等測繪行政權力事項至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行使,允許非涉密測繪成果網上匯交;取消了地方基礎測繪規劃備案、地圖產品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等事項; 三是《條例》規定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導航定位基礎性服務,刪除了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有償使用和測量標志有償使用規定。 四是《條例》針對測繪市場中普遍存在的壓價競爭、違法分包等問題,細化了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評標、定標標準和方法,明確了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五是《條例》將提供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行政審批時間縮短至五個工作日。 問:《條例》為什么鼓勵開展“綜合測繪”? 答:綜合測繪是工程建設項目在審批、驗收等各階段,涉及規劃、綠地、用地、房產、人防、消防和地下管線等辦事事項所需的各項測繪中介服務由一家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所以,綜合測繪有助于打破壟斷,減少重復測繪,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 問:《條例》如何加強地理信息安全? 答:隨著衛星定位、遙感和數字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與信息技術、網絡技術高度融合,地理信息呈現高精度、易采集、易傳輸等特點,安全隱患也日益突出,安全監管面臨嚴峻挑戰。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條例》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系統建設要遵循省市統籌、保障安全原則,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儲、處理、應用和網絡傳輸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依法報經批準,并辦理備案;測繪航空攝影的底片、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后使用;利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應辦理審批。 問:《條例》如何促進地理信息應用和產業發展? 答: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應用。2010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了《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率先建成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針對我省地理信息促進應用和產業發展規定散見于各個政策性文件的現狀,《條例》增設“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專章,要求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促進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使用,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為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避免重復測繪;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壯大地理信息產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廣應用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鼓勵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自主創新發展。 問:《條例》如何加強對問題地圖的管理? 答:我省是地圖生產的大省,隨著地圖市場的繁榮發展,部分地圖未完整、準確地表示國界線,漏繪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損害國家領土主權和利益和在互聯網上不規范使用地圖等嚴重問題時有發生。對此,《條例》依據《測繪法》規定,結合我省地圖管理的實際經驗,一方面新增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的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教育、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另一方面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的核查校對和定期自查義務,規范和引導使用正確的互聯網地圖,杜絕問題地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