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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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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布于:2018/11/23 22:53:05  瀏覽:1391次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化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撬動企業投資項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級,增創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百姓受益的體制機制新優勢,大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2018 年底前,各設區市所轄的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省級產業集區、省級特色小鎮等重點區域新批工業用地不低于30% 按照“標準地”制度供地,以“標準地”制度供地的企業投資項目實現開工前審批最多100 天;2019 年在上述重點區域全面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資項目延伸推廣。

二、重點任務

(一)完成“標準地”區域評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前提下,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省級產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小鎮等重點區域,全面完成區域能評、區域規劃環評、區域防洪影響評價、區域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區域水資源論證、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各地根據區域有關評估情況,完善項目準入要求,并向社會公布負面清單;探索逐步擴大區域有關評估覆蓋面。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確保具備項目開工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本條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制訂發布全省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研究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各市、縣(市、區)要按照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根據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合理提高標準,細化行業分類,強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總量控制,明確當地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的投資、能耗、環境、建設、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浙江省稅務局、省能源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明確“標準地”出讓承諾履約要求。各地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時,有關部門要按照地塊所在區域的相關控制性指標,提前明確具體標準和操作導引,并由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探索創新工業用地競價方式,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鼓勵企業競報畝均稅收等指標。各地要制訂完善項目竣工驗收、達產復核及不動產登記辦理等具體辦法。用地企業取得“標準地”后,要同時與有關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違約責任等。(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推進“標準地”與代辦制、承諾制等改革聯動。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服務工作,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加強項目前期精準指導。相關部門可為“標準地”項目提供全流程代辦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標準地”與“多規合一”改革聯動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等省級有關部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五)建立“標準地”全過程監管體系。有關部門要按照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100 天的要求,全面壓縮全流程審批時間。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覆蓋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股權變更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協同監管,按約定予以獎懲。項目正常運營后,轉為按“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管理。開展“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監管試點,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公開,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浙江省稅務局、省能源局等,各市、縣〔市、區〕政府)

(六)探索“標準地”改革擴面。鼓勵各地對已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投資改擴建項目執行“標準地”制度。鼓勵將“標準地”指標納入司法處置程序的存量工業用地使用權拍賣條件。探
索將“標準地”制度向生產性服務業等項目延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浙江省稅務局、省能源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七)建立“標準地”標準化體系。圍繞事前定標準、事中作承諾、事后強監管等關鍵環節,研究制定“標準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協議文本等標準,規范“標準地”出讓環節。(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標準地”改革工作協調推進機制,重點研究協調“標準地”改革重大事宜,加強綜合協調、統籌指導和組織實施等工作。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導各地落實“標準地”改革相關舉措。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標準地”改革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上下聯動,細化工作措施,合力推進改革。

(二)強化督查考核。對“標準地”改革工作實行節點管控、倒排時間、掛圖作戰。根據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動重點領域改革的要求,將“標準地”改革納入對各地、省級有關部門改革實績等考核的重要內容,推動一般企業投資項目實現開工前審批最多100 天。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要負責日常督促指導,對各地新批工業用地“標準地”供地情況進行考核。對推進成效顯著的給予激勵,對工作滯后的給予通報批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標準地”改革,及時準確發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讀,正確引導社會預期。認真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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