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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 1052-2017 標定地價規程發布于:2018/4/12 9:13:34 瀏覽:6753次
2017年12月25日,國土資源部批準并發布了《標定地價規程》,該規程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定地價規程》中有關“標定地價的評估” 8、標定地價的評估與確定 8.1.地價內涵 8.1.1.估價期日為每年 1 月 1 日; 8.1.2.權利特征宜為相對完整的土地權利價格,不考慮抵押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的限制; 8.1.3.價格類型應反映標準宗地的使用權類型現狀。其中,出讓土地的標定地價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劃撥土地的標定地價應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租賃土地的標定地價應為以年租金形式表現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8.1.4.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積率、開發程度等指標取值,原則上依據標準宗地合法的現狀條件設定,其中紅線內開發程度的設定,原則上僅包括場地是否平整;農用地的用地類型、耕作制度、農田基本設施狀況等,可依據標準宗地合法的現狀情況設定。 8.1.5.出讓土地的使用年期按各用途的法定最高年期或政策規定的年期設定,劃撥土地一般宜按使用年期無限制設定; 8.1.6.市場特征為平穩正常情況、公開競爭市場條件(對劃撥土地等法律政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8.1.7.建設用地的建筑容積率高于 1.0 時,評估價格表現形式宜包括樓面地價和地面地價。 8.2.評估原則 除GB/T18508-2014、GB/T 28406-2012規定的土地估價基本技術原則外,標定地價評估還需考慮以下原則: a)公開市場原則:評估結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土地市場上可實現; b)價值主導原則:土地綜合質量優劣是對土地價格產生影響的主要因素; c)審慎原則:在評估中確定相關參數和結果時,應分析并充分考慮土地市場運行狀況、有關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存在的各種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