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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發布于:2018/10/24 11:05:54 瀏覽:1013次
http://www.zjdlr.gov.cn/art/2018/9/5/art_1309707_611.html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8〕1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改進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通知如下: 一、改進和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1.轉變補充耕地方式。各地要按照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轉變補充耕地方式。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開發利用荒蕪廢棄低效園地等宜耕農用地,復墾廢棄宅基地、閑置建設用地和工礦用地、廢棄鹽田等途徑補充耕地。涉及農用地中非耕地墾造耕地,應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認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變更調查確認為非耕地,且未納入耕地保有量統計面積的。積極推進耕地提質改造,規范實施提質改造項目。通過提質改造提升的糧食產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積,可用于非農建設項目落實耕地“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來,每年土地變更調查認定的旱地,具備水源條件的,可實施“旱地改水田”工程。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調查中認定的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墾造耕地。禁止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墾造耕地。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區內,為優化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結構,確需對少量林地進行調整的,在嚴格保護生態、確保項目區內森林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報省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2.采取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改進建設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逐一掛鉤的做法,按照“補改結合”的要求,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三類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要明確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按照先補后占的要求,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分別從當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儲備庫中予以核銷。 3.重大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可實行“邊補邊占”。省級以上鐵路、高速公路、機場、高等級航道和大中型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項目,允許當地政府承諾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最遲在項目竣工前兌現承諾。以承諾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的,在報批建設用地時,承諾的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已在省土地整治項目監管系統中立項備案。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省國土資源廳及時核銷承諾的相應指標。 4.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剩余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補平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行“先復墾、后掛鉤”,在項目報批時,復墾項目必須己竣工驗收、報備入庫,同時必須滿足拆舊區復墾后耕地二級地類和周邊耕地相同,質量等級不低于周邊耕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剩余的新增耕地,按照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的要求,在省土地整治項目監管系統報備后,可用于占補平衡。 二、實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分類管理 1.完善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辦法。引入市場調劑機制,實現地區之間資金與資源優勢互補。耕地后備資源相對比較豐富,補充耕地指標(含補充耕地數量指標、水田指標、糧食產能指標、標準農田指標)比較充足的市、縣(市、區),可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跨市調出指標。補充耕地資源不足的市、縣(市、區),可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跨市調入指標。未完成年度補充耕地任務、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補平衡未落實的市、縣(市、區),不得申請調出補充耕地指標。省國土資源廳對指標調劑流向進行嚴格審查和把關,確保指標調劑工作規范有序開展。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具體操作辦法和價格,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2.改進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收繳和使用方式。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統一收繳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新增耕地數量、新增糧食產能和新增水田等三類指標納入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庫。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優先保障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機場、重大水利等國家穩增長項目以及省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市、縣(市、區)在落實國家穩增長以及省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戰略性重大產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時,確因補充耕地能力不足、無法落實占補平衡的,缺口部分可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繳納使用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費用。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價格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另行制訂。 3.合理使用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各地要積極爭取將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機場和重大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補充耕地統籌范圍,緩解我省耕地占補平衡壓力。 三、加強土地整治項目管理 1.加強土地整治項目動態監管。各市、縣(市、區)要加快浙江省土地整治項目移動巡查系統應用,加強土地整治項目全程跟蹤管理,項目實施進度要及時上傳到移動巡查系統。省國土資源廳利用省土地整治項目監管系統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全程監管,對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后續管護報備進行跟蹤檢查。加強土地整治項目檢查復核,對土地整治項目面積和耕地質量等級進行檢查,特別是市、縣(市、區)政府承諾的土地整治項目。檢查復核時發現面積虛報、耕地質量等級不實的,省國土資源廳在自然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凍結和核減補充耕地面積。調入的補充耕地指標要優先用于兌現承諾。對墾造耕地項目選址要嚴格把關,加強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堅決糾正片面追求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以指標調劑盈利為目的、不顧立地條件影響生態環境墾造耕地等突出問題,對破壞生態、違規涉林涉海墾造耕地的,項目不立項、工程不驗收、系統不報備、補充耕地指標不交易。 2.加強土地整治指標儲備庫建設。以省土地整治項目監管系統為平臺,分別建立省、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數量、糧食產能、補充水田三類指標儲備庫以及新增或質量提升標準農田指標數據庫。要求指標儲備庫中補充耕地數量真實、耕地提質改造產能可靠、指標分類清晰、使用與核算簡便。要加強土地整治項目報備工作,應用遙感監測、地理信息系統等信息技術和手段,加強指標儲備庫管理,確保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落到實處。 3.加強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加強土地整治項目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嚴禁通過突擊施肥、臨時提高土壤有機質養分含量、人為設置評定數值等弄虛作假手段偽造耕地質量等級。加強耕地質量等級年度監測和更新工作,及時更新1∶10000縣級糧食產能數據庫。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墩憬临Y源廳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占優補優”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資函〔2015〕48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占優補優”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補充通知》(浙土資函〔2015〕78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于補足耕地數量與提升耕地質量相結合落實占補平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土資發〔2016〕38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8月31日 |